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定改革進展如何?7月26日,生態環境部舉行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項探索性的制度,近兩年取得了包括將其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五方面的進展。
別濤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及其改革是針對現行損害賠償制度的探索改革。
他解釋說,企業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是承擔兩類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造成人身傷害,要依法承擔對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如果造成財產損害,要按照規定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就是要在現有人身賠償、財產賠償之上加大懲罰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就是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
據別濤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取得了五個方面進展:
一 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
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成立了此項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實施方案,另有126個市(區、縣)印發了本地實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調查、資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編制。
二 以案例實踐推進改革
各地辦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額近10億元;辦結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186件。
三 積極推進相關立法
去年通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條已有相關規定,我們積極推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正在制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等法律。
四 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今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
五 加強業務指導
生態環境部已經制定了相關技術導則,包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調查規范,土壤、地下水等技術方法,與司法部聯合印發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