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雖然我國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已涵蓋環境保護設備與產品制造、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各類經營活動和產品研發、轉讓、購買、進口和服務等各環節,但鼓勵環保企業做大做強的稅收優惠政策尚顯不足。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PPP中心對73家環保企業開展了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問卷調查和走訪座談。其中27家是高新技術企業,占調查企業數量的37%。
在調查的環保企業中,僅有6.8%的企業享受到了技術研發創造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僅有34.2%的企業享受到了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部分環保企業尚未享受到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本次調查的73家環保企業反映,雖然我國制定了鼓勵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但73家環保企業無一享受到這一優惠政策。
另外,調研發現,環保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零星散落在各個稅種的法規中,且絕大多數不是專門為環保產業專門制定的,缺乏針對性,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那么,怎么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哪些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政策欠統籌難協調
做好頂層設計,避免政策效果相互影響,補足政策缺位,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和做大做強
優惠政策不少,但效果卻不明顯。調研中發現,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時缺少頂層設計,導致上述問題產生。而政策缺乏統籌,也使得不少現行政策之間難以協調。
比如,投資抵扣、即征即退、稅收減免和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如果設置和運用不當,效果上會相互影響。具體來看,環保企業投資建設運營污水、垃圾處理廠,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予以抵扣,繳納增值稅即征即退70%,后者的優惠力度顯得不足,效果大打折扣。
同時,小型微利企業相當于實際所得稅稅率為5%或10%,若同時從事一些小型污水、垃圾、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服務,那么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沒有實際意義。
一方面,環保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應該嚴謹論證,注意各項優惠手段之間的聯系,統籌協調,避免政策效果的互相影響。另一方面,環保產業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缺位問題也需改善。
另外,我國目前缺少新技術推廣與產業化薄弱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制定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環保領域實施效果并不理想,且對于技術產業化應用環節仍然存在缺位現象。
部分政策設計存在不足
78號文實施增加部分企業稅負,優惠政策雖種類多,但中小企業能真正享受的有限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78號文”),對環保企業產生較大影響,部分環保企業稅負有所增加。
一方面,“78號文”對“垃圾”的定義有所收窄,僅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等,不包括部分工業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含醫療廢棄物),使得此類企業無法享受到增值稅稅收優惠,負稅有所增加。
其實施不僅使部分工業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含醫療廢棄物)、再生資源回收拆解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處于資源循環利用前端的回收拆解企業也不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導致這類企業稅負增加。同時,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取得的企業內部收入也無法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另一方面,“78號文”實施后,原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污水處理勞務由免征增值稅變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對綜合利用廢渣、工業污泥、廢氣生產的建筑材料、水泥、生物柴油等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對銷售廢物資源產品的環保企業實行即征即退50%,對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廢催化劑、電鍍廢棄物冶煉提純等活動企業實行即征即退30%。
在上述對73家企業的調查中,有38.4%的環保企業認為實施“78號文”后稅負增加。
同時企業普遍反映,雖然環保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種類較多,但由于環保企業大多為中小企業,真正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種類有限。
目前,環保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為高新技術低稅率優惠政策、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和小微企業低所得稅優惠政策等,其他優惠政策享受的較少。
調查還發現,部分所得稅優惠政策要求企業在盈利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到這種優惠政策,對于一些前期投入大、持續時間長、盈利少或虧損的項目作用明顯不大。例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普遍存在建設周期長,經營初期普遍無利微利,投資回報相對較低、回報期限較長等問題,導致政策實施效果減弱。
業界建議,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加強政策優惠力度,完善政策支持方式。
現行政策執行力度夠不夠?
政策手續應化繁為簡,政府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建立政策評估優化機制
在上述對73家企業的調查中,對現行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實際操作提出了建議:
第一,優惠政策執行程序應化繁為簡。據了解,目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報送條件苛刻。
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方面,部分環保企業反映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辦稅過程中需遞交的企業守法證明材料有效期短,需要多次重復辦理;遞交的資源綜合利用證辦理手續和條件繁瑣,認定標準苛刻,增加企業申報難度。
在環保專用設備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方面,部分企業反映投資抵免政策的稅收優惠申報備案流程較復雜,對于每一臺專用設備都需要在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登記,同時,相關設備的參數要求較為嚴格、復雜,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成本。被調查的73家環保企業僅有兩家享受到了這一優惠政策。
不僅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報送條件苛刻,目前對于環保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條件也較為苛刻。據了解,這一工作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但大部分環保企業都很難達到這兩項條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刺激環保企業的投資。調查結果顯示,僅有5.5%的環保企業享受到了這一優惠政策。
此外,由于會計信息規范性限制等原因,也導致享受技術研發免征相應增值稅環保企業較少。參與調查的73家環保企業僅有6.8%的環保企業享受到了技術研發免征相應增值稅優惠政策,且有25%的環保企業認為報送條件比較嚴格,辦理時限較長。還有部分環保企業反映在辦理退稅備案資料、憑證提交時,沒完全實行無紙化。
第二,政府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一是涉及環保企業稅收優惠的目錄更新較慢。環保企業稅收優惠涉及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政策制定后無法及時根據技術發展進行更新,導致部分新技術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部分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不能及時退稅。受地方稅務部門工作效率影響,部分地區需要1~3個月完成退稅工作。以廣東省為例,深圳市退稅非常及時,但中山和陽江市退稅不及時。被調查的環保企業認為增值稅退稅不及時的占50%。
三是環保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有待加強。部分環保企業反映對環保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等不了解,導致部分稅收優惠尚未享受。
第三,政策評估優化機制缺乏。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評估機制。稅收優惠政策評估是決定環保產業稅收政策調整制定的重要依據。政策評估是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乃至稅收政策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之一,在我國稅收實踐中,由于評估機制的長期缺位,產生了稅收政策泛濫、濫用、與上位法沖突等一系列問題。
另一方面,尚未建立科學的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方法體系。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檢驗政策效果、效益和效率,分析環保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對資源配置、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影響,發現并糾正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有助于推動環保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