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臭水體以及部分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化工廠、養豬場等都會有惡臭氣體產生。28日,在“第七屆全國惡臭污染測試與控制技術研討會暨惡臭監管與治理高峰論壇”上,日本氣味環境協會事務局長太田進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日本的治理經驗顯示,阻擊惡臭污染,法律、標準和監測等需聯合發力。
日本在上世紀70年代以前就進入工業增長期,污染問題隨之顯現。從1970年開始,日本對環境公害問題進行公開研討,并制定了14條法律,嚴格執法并加大治理力度。《惡臭防止法》在1971年頒布,1972年5月開始實施。
“惡臭污染的標志性事件發生在1858年英國泰晤士河,100多條污水溝不斷向泰晤士河注入生活和工業污水,水體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含量不斷上升,散發出陣陣惡臭。”中國工程院院士侯立安表示,上世紀50—60年代,惡臭問題在西方發達國家集中顯現,造成環境投訴不斷增多。上個世紀80年代后,惡臭問題開始在發展中國家出現,中國也多次發生惡臭氣體擾民事件。
據中國環保舉報管理平臺統計,今年1月—8月,惡臭、異味投訴占所有環境問題投訴比例為22.2%,僅次于噪聲,居第二位。北京、上海、天津等經濟發達、人口密度大的地區,對惡臭投訴已占環境投訴的30%左右。
太田進說:“隨著《惡臭防止法》的正式實施,日本的惡臭投訴量呈逐漸減少趨勢。特別是到了上世紀90年代,導入了對硫化氫、甲硫醇等惡臭物質的檢測方法,對工廠的惡臭改善非常有幫助。”
日本規定所有的工廠和業務場所都屬于環境監管區域,受監管的面積占國土面積的73.7%。太田進說,惡臭監管的基準使用的是特定惡臭物質、臭氣指數兩種監管方法。日本的各邊界和州界、排氣口、排水口都有相應的惡臭監管標準,邊界和州界要監測22種物質,排氣口、排水口分別要監測13—14種物質,并根據監管領域和方法等,選擇最適合當地自然環境和標準的來進行監管。
中國從1994年實施《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8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的廠界濃度限值。“但當前面臨污染物項目數量增加、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寬等問題。”國家環境保護惡臭污染控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王亙說,中國正準備修訂惡臭標準,以適應當前的環保要求,而日本治理惡臭的經驗,將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