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對建筑垃圾處理總體上施行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對已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有效手段,使其成為再生資源。美國、德國、日本等工業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的努力,基本實現了建筑垃圾的資源化。
相關政策法規
美國作為西方發達的工業大國,在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起步較早,在政策法規和實際應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況的體系。1980 年制定 《超級基金法》 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1965年制定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 經過1976、1980、1984、1988、1996 年 5 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循環經濟立法的國家,1978 年“藍色天使”計劃后制定了 《廢物處理法》 等。1994 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1999 年制定了 《垃圾法》 和 《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2001年制定了 《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2 年制定了包括推進循環經濟在內的《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 等。此外歐洲的一些有關廢物循環利用的指令,也對德國產生直接約束力。
由于經濟的迅速發展與土地等資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從 20 世紀 60 年代末就著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以促進建筑垃圾的轉化和利用。1970 年制定了 《廢棄物處理法》,1977 年制定了 《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1991 年制定了 《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1991 年制定、1997 年修訂了《再循環法》,1994 年制定了 《推進廢棄物對政策行動計劃》,1998 年制定了 《建設再循環指導方針》和《推進建筑副產物正確處理綱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資材再資源化》、 《由國家來推進采購環保產品》 和 《促進再生資源利用法》等有關法律,2001 年制定了 《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 《(改進) 廢棄物處理法》、 《促進廢棄物處理指定設施配備》 和 《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2002 年制定了 《建筑再利用法》、 《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 《綠色采購法》、 《廢棄物處理法》等。
這些發達國家在建筑垃圾資源化領域已配備了較為完善可行的政策法規體系,切實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將繼續結合實際完善補充。
相關工藝技術
美國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大致可以分為 3 個級別:①低級利用。如現場分揀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總量的 50%~60%。②中級利用。如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礎材料,經處理廠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種建筑用磚等,約占建筑垃圾總量的 40%。美國的大中城市均建有建筑垃圾處理廠,負責本市區建筑垃圾的處理。③高級利用。如將建筑垃圾還原成水泥、瀝青等再利用(這部分利用的比例不高)。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環境標志的國家,每個地區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綜合工廠,僅在柏林就建有 20 多座。利用建筑垃圾制備再生骨料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經過長期的實際運作和不斷的改進,已經形成先進完善的制作工藝,并科學地配套了相應的機械設備。至 2002 年,在德國已分布了 2 290 座再生骨料加工廠。
日本較早就興建了相當數量的建筑垃圾加工處理廠,經過長時間的生產運作,以及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使生產出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最終為市場所接納。當前,日本建筑垃圾的生產工藝流程的基本思路與德國基本一致,但其獨到之處在于每個步驟的細化程度較高,配備的設備所屬功能也更為先進,在建筑垃圾分選這個環節體現得十分突出。除了常規的諸如振動篩分選設備和電磁分選設備之外,還包括可燃物回轉式分選設備、不燃物精細分選設備、比重差分選設備等其它先進設備。科學合理的工藝,再配套先進完善的設備,從而有效確保了再生骨料產品的優良品質,為產品的廣泛應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在專業化的工藝技術領域,美、德、日等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的實踐累積,已形成了先進科學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的成套技術和設備,實現了較高程度的建筑垃圾資源化,下一步將以追求獲得更高效、更優化的資源化為目標,改進形成更為先進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工藝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