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改委2012年10月14日發布的《天然氣利用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5號)同時廢止。
《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中提到,
第六條 天然氣利用優先類為有利于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實現雙碳目標、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經濟性和社會效益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優先類包括:
(十二)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終端天然氣摻氫示范項目等高精尖天然氣安全高效利用新業態。
第七條 天然氣利用限制類領域為不利于資源和能源節約,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或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應禁止新建(及已建產能不再擴建)的天然氣利用方向。限制類包括:
(三)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
(五)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六)除第九條第(六)項以外的新建天然氣制氫項目。
第九條 在本辦法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允許類,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條件下有序發展。
允許類中技術比較成熟,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與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優勢,市場相對穩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包括:
(六)為煉油、化工企業加氫裝置配套、為鋼鐵冷軋配套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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