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生態環境部召開4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回答記者關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提問時表示,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
裴曉菲介紹,今年4月,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由原來七章68條修訂為六章46條,刪除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內容以及一些過渡性條款,增加了排污登記管理、制度銜接、質量核查、重新申請、調整、主體責任、執行報告檢查、信息公開等規定,從銜接《條例》、提升環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優化相關要求。總的來說,可以用三個“更加”來概括:
一是管理對象更加全面。一方面將量大面廣的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另一方面將大氣、水、固廢、噪聲等多環境要素依法實行許可管理,規定其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同時也規定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
二是審批流程更加規范。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程序,明確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等相關情形,完善延續、調整、撤銷、注銷、遺失補領等相關規定。
三是依證監管更加明確。排污許可證是企業的“排污身份證”,新辦法強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
裴曉菲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繼續做好新辦法的宣傳解讀,加強指導幫扶和跟蹤監管,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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