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見過“長牙齒”的法律嗎?
新環保法就有這么一個美譽!
那么,該法實施兩年多以來,
廣東環境執法的效果怎么樣?
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召開的全省環境執法工作會議提出,2016年全省執行適用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數量共計3035件,位居全國前三,環境執法成效顯著,并全面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任務。
廣東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介紹,今年將持續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年活動,通過開展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推動解決一批民生關注的環境問題。
兩法銜接
近半地市及多個城區設環保警察
自2014年佛山在省內率先成立環保警察以來,目前省內已經有近半的地市,以及佛山順德區、惠州惠陽區和大亞灣區等地設立了環保警察。以汕頭市為例,組建環保警察后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市已偵辦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12宗,行政案件39宗,抓獲違法嫌疑人147人。
省環境監察局則披露,2016年,全省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98.5萬人次,檢查排污企業39萬家次,立案19026宗,下達處罰決定15445個,限期整改企業9799家,關閉或停產企業3194家,罰沒金額6.84億元。
“去年廣東執行適用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環境案件數量共計3035件,位居全國前三。”省環境監察局負責人說。其中,實施按日計罰案件72宗,查封扣押案件1865宗,限產停產案件431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4宗,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383宗。與2015年同期相比,各項數據均有明顯增長,其中實施按日計罰和查封扣押的案件數量增長超過一倍。
從案件的地市分布來看,省內執行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案件數量排名前五的地市依次為廣州、揭陽、東莞、惠州、汕頭;罰款金額排名前五的地市依次為深圳、廣州、東莞、惠州、佛山。
存在問題
部分縣市實施新法力度待提高
據統計,截至今年3月15日,我省各地在處理督察期間交辦件中,責令整改6260家企業,立案處罰3365家,擬處罰金額1.48億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77宗,行政拘留45人,刑事拘留90人,約談1301人,問責705人。
此外,在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方面,按照環保部和省政府要求,我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任務,共排查出71548個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其中淘汰關閉18700項、整頓規范26929項、完善備案25919項。其中,廣州、深圳、佛山、東莞、順德等地清理工作進度總體較快,一直處于全省前列。
“然而,四個配套辦法的執行落實還存在很大提升空間。”省環境監察局介紹,2016年,雖然全省新環保法四個配套辦法案件數量較2015年有了很大提高,但占整個查處案件的比例僅為19.6%,四個配套辦法及涉嫌環境污染等五類案件存在地區差異,陽江市、湛江市、潮州市仍有3個類型案件數量為零。今年將持續加大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新環保法配套辦法的實施力度,原則上所有縣(市、區)環保部門均要有適用四個配套辦法案件。
據了解,環保部擬于今年6月份開始,對擁有環境監管執法權但至今沒有辦理一件配套辦法案件的縣(市、區),將采取全國通報、約談等督辦措施。
今年部署
開展地下水保護等專項執法
“今年將繼續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年活動,推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嚴懲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省環保廳介紹,2017年全省將繼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推廣“環保警察”模式,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合力。對中央督察組交辦案件要定期督促檢查,并對已辦結案件適時開展“回頭看”和后督查,堅決防止問題“回潮”和“反彈”,配合開展省級環保督察。中央督察組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將作為省級環保督察的工作重點。
省環保廳介紹,為推動解決一批民生關注的環境問題,今年將開展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包括開展水泥、玻璃行業整治,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建設項目清理工作“回頭看”,石化行業VOCs專項執法,“十小”清理取締,規模以上生豬養殖場專項執法、工業聚集區環保基礎設施整治等專項行動。
此外,我省將制訂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實施方案,6月底前,完成鋼鐵、火電、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等8個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查工作。7月1日起,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執法檢查,將8個行業中未安裝在線監控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控范圍。要完善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重點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全部實施自動監控并與各級環保部門聯網。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也將進一步完善。今年環保部門將強化與社會信用平臺和銀行征信平臺對接,定期曝光環境違法企業和典型環境案件。以環保部統一研發的全國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為依托,推進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對拒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要依法處罰并予以公告。
信息化建設也將助力環境執法,2017年底前,我省將確保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配備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完善執法裝備,并推廣應用無人機、無人船等新型監察執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