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三部門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對全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核發綠證,實現綠證核發全覆蓋。
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據悉,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
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用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認證等,其中:可交易綠證除用作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憑證外,還可通過參與綠證綠電交易等方式在發電企業和用戶間有償轉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確定核發可交易綠證的范圍,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情況動態調整。
《通知》明確,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有業內人士算了一筆賬,根據“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的數據,2023年1—8月風電、光伏綠證平均銷售價格42.2元/張,交易價格集中在30-50元/個,個別光伏成交價格高達190元/個。按照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綠證可給風電、光伏項目帶來0.03—0.05元/度的綠色電力收益。
新能源上網電量可核發交易綠證
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
另外,根據《通知》,對集中式風電(含海上風電)、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含光熱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暫不核發可交易綠證,相應的綠證隨電量直接無償劃轉。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核發可交易綠證。
《通知》指出,綠證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綠證交易信息應實時同步至核發機構。現階段可交易綠證僅可交易一次。
綠證交易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其中,雙邊協商交易由市場主體雙方自主協商綠證交易數量和價格;掛牌交易中綠證數量和價格信息在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按照相關規則明確交易數量和價格。
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項目綠證,初期采用雙邊和掛牌方式為主,創造條件推動盡快采用集中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綠證收益按相關規定執行。平價(低價)項目、自愿放棄中央財政補貼和中央財政補貼已到期項目,綠證交易方式不限,綠證收益歸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所有。
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
如何有序做好綠證應用工作?《通知》明確5項重點工作。
一是支撐綠色電力交易。在電力交易機構參加綠色電力交易的,相應綠證由核發機構批量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交易合同或雙邊協商約定將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核定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數據。
三是認證綠色電力消費。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認證信息應及時同步至核發機構。
四是銜接碳市場。研究推進綠證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銜接協調,更好發揮制度合力。
五十推動綠證國際互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在不影響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實現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與國內綠證銜接。加強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提高綠證的國際影響力。
《通知》還強調,要深入開展綠證宣傳和推廣工作,在全社會營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氛圍,鼓勵社會各用能單位主動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社會責任。
為防范綠證核發、交易及綠電交易等過程中的造假行為,《通知》提出,要加大對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的監管力度,做好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之間的核對工作。適時組織開展綠證有關工作抽查,對抽查發現的造假等行為,采用通報、約談、取消一定時期內發證及交易等手段督促其整改,重大違規違紀問題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及審計部門。
原題:三部門發文,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綠證,研究推進綠證與碳市場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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