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及對策
發布日期:2022-04-25 瀏覽次數:185
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已成為生態環境領域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對其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將會給我們的生態環境帶來重大隱患。近年來,媒體針對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問題以及對公眾產生健康隱患的報道層出不窮, 因此危險廢物的規范化管理必須尋求一條減量化、資源化的有效之路。“十三五”以來,全省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持續加強,危險廢物違法行為得到一定遏制,但全省產廢情況復雜且產廢量大,危險廢物環境存在較大風險。國家要求在“十四五”時期,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進一步在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危險廢物管理工作只有深刻剖析中存在的癥結,提出相應的對策,才能不斷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環境安全。
危險廢物管理是環境管理中專業性最強、 管理難度最大的部分,若因危險廢物管理不到位引發環境事故,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持續時間長、輿論反響大,且環境治理耗資大,生態恢復期長。山東省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大,并且產廢企業多、產廢情況復雜,造成監管難度高。因此, 深入剖析全省危險廢物管理存在的癥結,完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體系,是提升全省生態環境管理水平的關鍵環節。(1)危險廢物產生情況。截止 2020 年底,全省工業危險廢物申報產生量 948.5 萬噸。產生量前五位的市分別為煙臺市、濱州市、日照市、濟南市和臨沂市,產生量都在 50 萬噸以上;產生量前五位的危險廢物類別分別為 HW34 廢酸、HW11 精蒸餾殘渣、HW33 無機氰化物廢物、HW17 表面處置廢物和 HW35 廢堿。(2)處置能力建設情況。截止 2020 年底,全省經營單位總利用處置能力 1621.5 萬噸/年,是“十三五”初期(2015 年底 416 萬噸/年)處置能力的 3.9 倍。全省已建成運行(包括試運行)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單位 56 家 (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單位 11 家),56 家單位總處置規模 377.48 萬噸, 全省企業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能力為 1126.7 萬噸。(3)危險廢物監管情況。一是 2020 年全面運行省級固廢信息系統,初步實現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全過程監管。二是持續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評估工作開展幾年來,有效提升了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至 2020 年,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合理率達到 99.18%。三是組織危險廢物專項排查整治,有力震懾了危險廢物非法傾倒、填埋、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為。(1)危險廢物處置能力過剩布局失衡。一是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過剩, 經營單位和企業自建設施利用處置能力超過2700 萬噸,接近危險廢物產生量的 3 倍,部分自建設施閑置,經營單位設施運行負荷過低,申報數據顯示,2020 年危險廢物綜合處置單位焚燒、填埋和水泥窯協同平均負荷只有 27.85%。二是處置能力地區分布不平衡。部分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嚴重過剩,如臨沂市建成 7 家綜合處置單位, 濟寧和淄博各有 5 家綜合處置單位,青島市、聊城市只有 1 家處置單位運行。三是水泥窯協同處置單位建設過多,作為在處置能力不足時的補充設施,當前全省已有水泥窯協調處置單位 11 家,且因其價格優勢,大部分熱值高、易處置的危廢都進入了水泥窯處置單位,造成其他綜合處置單位運行更加困難,安全生產及環境隱患增大。(2)危險廢物處置環境風險加大。一是事故風險。主要原因是企業貯存物料過多、分類分區落實不到位、廢氣收集處理不徹底、管理不細致等。二是運行不穩定。目前因處置單位接收的高燃值危險廢物少,而不易焚燒處置的廢液、污泥等較多,原料配伍難,焚燒爐很難穩定運行,導致常停爐檢修、廢氣排放不達標等。三是潛在風險加大。全省危險廢物處置能力過剩,行業競爭激烈,個別新建處置單位、水泥窯協同處置單位不斷壓低處置價格,甚至處置價格遠低于焚燒或填埋成本。這種情況下處置單位是否能嚴格按照規范進行處置很難保證, 給環境監管和安全造成很大的潛在風險。(3)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一是相關懲戒措施不健全。《固廢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于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情況未做規定。近幾年,經營單位出現過造成多人傷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 2020 年以來多家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貯存庫發生火災,但相關懲戒措施不夠嚴厲,很難形成有效震懾,保障環境安全。二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亟待更新。按照 2015 年版《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扣分標準過低,尤其是對危險廢物露天貯存、環境監測不達標、實際產廢種類和數量不清、危險廢物界定不明等情況沒有相應的要求,不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4)危險廢物程序規范性程序不健全。一是危險廢物鑒別管理程序不健全。現行的鑒別標準、技術規范注重危險廢物鑒別技術層面,未能從管理層面對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給予規定,導致企業申請危險廢物鑒別較為隨意,鑒別機構資質確認無明確依據,鑒別結果的認定也沒有依據。另外,對鑒別機構缺少相應的監督懲戒機制,不規范鑒別給監管造成了不利影響。二是未制定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豁免工作程序。國家《三個能力》,我省已開展氰化尾渣、廢鹽、廢酸、菌渣等危險廢物的“點對點”利用,但都是各市獨自開展,省級層面未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或實施方案,不利于全省試點工作的推進。(5)危險廢物管理的精細化不足。一是對于企業實際產廢情況缺乏數據支撐。當前對企業的產廢種類和產廢數量的核查都是依據環評文件,沒有精細調查得出的數據支持,尤其是對于產廢種類復雜且產廢量大的企業,如果環評不細致,管理部門很難判斷真實產廢情況。二是處置設施效能沒有調查數據。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日常監管側重于運行參數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標準,但對于一些老舊工藝、設備雖能勉強達標運行,但實際處置效能沒有衡量標準,尤其在醫療廢物處理領域,化學消毒、高溫蒸汽、微波等處置方式實際效果缺少量化依據。三是對利用價值較大的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缺少細致研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要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點對點”實施方案,目前還未梳理哪些種類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合“點對點”利用,也沒有開展相關的工藝及標準研究。(6)醫療廢物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一是醫療廢物申報登記落實不到位。醫療機構未及時有效開展醫療廢物網上申報登記,醫療廢物轉運只能采用紙質聯單, 無法準確掌握醫療廢物產生情況。二是醫療廢物分類不徹底。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源頭分類不徹底,包裝不規范,并且醫療廢物中混有生活垃圾等雜物。三是醫療污水處理污泥管理混亂,部分醫院未將醫療污水處理污泥按照危險廢物管理。(1)優化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一是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產廢情況和處置設施建設情況定期發布投資性引導公告,合理布局危廢處置設施。危廢處置設施雖是市場化為主,但也應明確其工業生產配套公共基礎設施的屬性, 地方監管部門應在市場達到飽和時,適當控制設施無序發展,以免造成重復投資,資源浪費。二是在當前處置能力已經飽和的情況下,限制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無序擴張。(2)強化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日常監管。一是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按照新《固廢法》要求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各項規范化管理制度等。二是將所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名單和重點監管源清單,強化對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力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罰。三是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 重點針對經營單位易出現問題的貯存設施、填埋場等進行排查,確保環境安全。(3)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 年修訂),修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加強全省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二是制定《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在管理層面明確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方法、程序及結果應用。三是根據新《固廢法》要求,結合往年評估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山東省“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辦法》,修訂《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級指標》和《山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四是建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退出機制,細化經營單位管理,明確哪些行為和問題需停產整頓和市場退出,倒逼經營單位提升技術、強化管理。(4)健全危險廢物全過程精細化管理體系。一是進一步完善省級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物聯網監管平臺。二是深入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效能評估,確保設施穩定、達標、安全運行,提升或淘汰落后利用處置能力。三是制定《重點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根據各行業工藝技術路線、產廢節點、產廢種類和數量,制訂《重點行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方便監管部門按圖索驥,提升管理的精準度。四是根據全省產廢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方案,拓展危險廢物資源化途徑。(5)加強醫療廢物管理。一是推行醫療廢物在線申報登記和電子聯單制度。建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二是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依托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收集體系,以縣為單位,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收集轉運能力進一步向農村延伸,覆蓋城鎮和鄉村全部診所、衛生室。三是建立醫療廢物處置價格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和修訂醫療廢物收費價格機制,保障醫療廢物及時妥善處置。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復雜性決定了該項工作必須與時俱進,有所創新,且要常抓不懈。在施行新法規、標準同日常工作銜接的前提下,應從規范化環境管理上下足功夫,積極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問題;根據管理實際,嚴格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 督促相關企業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在利用處置能力上做好保障和優化,根據產廢量和產廢種類, 配套規劃建設一批高標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形成布局均衡、能力匹配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體系,確保危險廢物規范處置;在日常監管上加強打擊力度, 鐵腕治污,從源頭控制,加大危險廢物專項排查整治和環境執法行動,堅決遏制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保障環境安全。